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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学者”计划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09]2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三秦学者”计划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委办公厅        

                                                                                                                                    2009414        


陕西省“三秦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的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面提升我省人才队伍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秦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在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在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

第三条  “三秦学者”计划实施,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省级各主管部门及设岗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原则

第四条  实施“三秦学者”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全省经济社会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相结合,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推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服从和服务于实施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需要,立足用好现有人才,注重发现、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引进、延揽急需紧缺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创新创业,凝聚和造就一批在省内发挥领军作用,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够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科技领军人才和人文社会科学大师;

()服从和服务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需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促进优势领域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不同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与渗透,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研发基地建设相结合,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解决重大综合问题的能力,构建富有陕西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第五条  “三秦学者”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实施需要,重点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能源化工、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环保节能和生态建设、医药卫生、交通运输、城镇建设、公共安全、金融、现代服务业及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中设置;

()全省每一学科、行业、领域原则上设置一个“三秦学者”特聘岗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每一岗位设置期一般为五年;

()“三秦学者”特聘岗位的设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院、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等重要基地中设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及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三秦学者”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三秦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

近五年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省级重点课题,主持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发明专利;

()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行业、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

第三章  “三秦学者”的选聘

第七条  “三秦学者”的选聘面向海内外公开竞聘,坚持标准,择优选用。注重科研、技术水平,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

第八条  “三秦学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学风严谨,爱岗敬业;

()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成就(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二等奖以上奖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岗位工作9个月以上。

第九条  “三秦学者”职责:

()正确把握本学科、行业、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并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赶超国内先进水平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行业、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策划、咨询、研究和实施;

()指导本学科、行业、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章  科研、技术骨干的配备

第十条  每个“三秦学者”岗位聘任46名具有发展潜力的科研、技术骨干,组成以“三秦学者”为核心的科研创新团队。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要根据岗位建设、科研攻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聘任,尊重“三秦学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  科研、技术骨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创新协作精神;

()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工作,在本学科、技术领域钻研较深,有主持或参与重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经历,或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在业内有一定影响;

()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够成为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一流专家、学者;

()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受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二条  科研、技术骨干职责:

()协助“三秦学者”开展岗位建设,在本领域某一研发方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协助“三秦学者”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三秦学者”特聘岗位按以下程序设置:

()设立陕西省“三秦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三秦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和“三秦学者”的评审工作;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三秦学者”计划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行业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

()省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本系统权威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填写《陕西省“三秦学者”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所有申请岗位进行排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三秦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各系统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秦学者”特聘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设置特聘岗位及招聘信息。

第十四条  “三秦学者”选聘程序:

()按照发布的“三秦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三秦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的人选向设岗单位报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陕西省“三秦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申请表》。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应有省外或海外的人选;

()设岗单位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三秦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确定的初步人选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拟确定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三秦学者”证书;

()设岗单位须与“三秦学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聘任合同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技术骨干聘任程序:

()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设岗单位或“三秦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拟选聘的科研、技术骨干人选,或采取公开竞聘方式产生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

()设岗单位指导“三秦学者”与科研、技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中对科研、技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聘任的科研、技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三秦学者”岗位设置期内,省上每年给予每位“三秦学者”人民币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人民币10万元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每年给予每位“三秦学者”所带科研团队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三秦学者”提供不少于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三秦学者”提供不少于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五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设岗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三秦学者”及其所带团队,在聘期内研发的技术成果或转化科技成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九条  “三秦学者”及科研、技术骨干在聘期内,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三秦学者”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每五年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审设置。五年周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设置。

第二十一条  “三秦学者”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三秦学者”聘任两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评估,根据“集中目标、突出重点、精干队伍、择优支持”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后三年的扶持计划,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进行中期调整,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

“三秦学者”和团队成员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着重考核实际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实现岗位目标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设岗单位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着重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计划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设岗单位和“三秦学者”进行抽查。

对于聘任外单位、外省及海外人员担任“三秦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的,聘任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正式调入应聘单位,或安排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秦学者”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受聘单位的实质性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者,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违犯学术道德规范,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在竞聘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受聘单位提出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受聘单位解除与“三秦学者”的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管理,由“三秦学者”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科研、技术骨干的聘期一般与“三秦学者”的聘期相同,也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三秦学者”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三秦学者”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抓好“三秦学者”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要认真做好“三秦学者”计划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新闻媒体和设岗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渠道,运用有效形式,面向海内外广泛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三秦学者”计划的政策措施,宣传岗位设置目的、建设任务、现有基础、待遇条件等有关隋况,大力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应聘。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首席技师,是指在我省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第四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其技艺为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5年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陕西省技术状元”、“陕西省生产技术攻关带头人”称号获得者;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同行业中最高生产、销售记录者;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编制国家级工艺标准、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3人以上)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生产、科研、服务一线的技能劳动者中选拔。陕西省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人选,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属市、县(市、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的推荐选拔;省属和中央在陕企业的,由省国资委组织推荐选拔;科研院所的,由省科技厅组织推荐选拔;国防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推荐选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方面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推荐选拔。拟推荐人选经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荐申报陕西省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资料:

()《陕西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申报人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成果和获奖情况等证书证明;

()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所在单位、归口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第七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陕西省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和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

第八条  对拟确定的陕西省首席技师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被批准为陕西省首席技师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命名表彰,颁发“陕西省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第九条  建立省级首席技师奖励制度,被授予“陕西省首席技师”称号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纳入省优秀人才资源信息库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参加技术咨询等活动,在技术项目申报、经费支持上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第十二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所在单位每年对首席技师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安排1520天的带薪休假,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脱产学习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承担“名师带徒”义务,进行人才培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陕西省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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