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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渭市发[20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和“科技兴渭”战略,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推动渭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同时也适用于企()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全市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渭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一定影响的人员。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我市工作的省管专家直接纳入市管拔尖人才管理。

    第三条  全市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自申报之月止,年龄一般在56周岁以下,近三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在自然科学研究推广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七位,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五位,三等奖前四位人员;获省()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或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获省()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2、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前五位人员,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或优秀工程银奖的前四位人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3、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4、获得地厅级以上技术发明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奖、质量管理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两位人员;获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奖”、“优秀科技工作者”、“技术能手”或“农村优秀人才”者;获省部级以上“青年科技奖”或“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5、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银质奖的前五位人员;或获得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三等奖的前三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在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在争项引资,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做出显著成绩,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特级教师,或在全市教育系统影响较大、名望较高,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或三等奖首位人员;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的专长突出,准确率、治愈率居市内公认领先地位;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两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对两个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显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

    ()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

    ()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理论,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果显著者;或在本企业(事业)中积极推广并实施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近三年以来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省行业或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选拔市管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六条  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选拔评审市管拔尖人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实施。按照专业特点,分别在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口设立评议小组,负责各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每个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各评议小组成员,应注意吸收有专长、有威望、处事公正,并能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人选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选拔市管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讨论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七天。同时,填写《渭南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县(市、区)、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上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推荐上报对象在认真考察和征求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选名单交各专业口评议小组初评。各专业口评议小组要在充分酝酿、综合评审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市委人才办对表决达到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除涉密人员外,通过们渭南日报》进行公示后,提出XXXX年度渭南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  被批准为市管拔尖人才者,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通知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对市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者调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要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拔尖人才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双向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市管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每年对市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或委托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它工作方面的实绩。工作实绩应有量的统计。考核结果于第二年2月底前报市委人才办和市人事局,作为奖励和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拔尖人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十三条  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党政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健康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四条  建立市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年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拔尖人才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究班,有针对性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级党组织要勉励拔尖人才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为渭南现代化建设事业再立新功。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市管拔尖人才的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报告。调往市外的,要报市人事局并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办理。

    市管拔尖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市管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注意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对拔尖人才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市管拔尖人才去世后,按县处级领导干部规格在《渭南日报》上发讣告。

    第十六条  所在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市管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学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要对市管拔尖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科研课题、成果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照顾,并要确保专款专用;要保持他们所担负工作的相对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根据需要,适时配备助手。

    第十七条  市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被授予“市管拔尖人才”称号的,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市管拔尖人才免费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并提供每月的上网费用。

    ()由市卫生局为他们统一核发特约医疗证书,凭证就近在市内指定医院就诊。市上定期对他们进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划拨,专款专用。

    ()市管拔尖人才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市上每年组织部分市管拔尖人才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管拔尖人才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等问题。

    ()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确因无车时,允许乘坐出租车或公共汽车,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凡向省委推荐省管有突出贡献专家(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等类似人选)的人选,一般应从市管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宣传市管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  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通报批评;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渭市发[2003]11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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